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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差额纳税的税务处理

来源:沈阳仁和会计铁西校区    时间:2017/12/12 15:00:37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依据上述规定,税法的“建筑业工程”与“建筑工程”是有区别的。“建筑业工程”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及其他工程作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工程建筑;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水利和港口工程建筑;工矿工程建筑;其他土木工程建筑。因此,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实行差额缴纳营业税。

按营改增规定,支付的分包款可以从收到的工程款中扣除,例如,某公司某一工程项目与A公司签订了230万元的防水材料购买合同,与B公司签订了360万的防火门购买合同,现在说明以下几点:

1、以上两笔合同是否只能按材料供应对待,不能按分包对待,不能扣减工程款差额纳税;

2、如果我公司和对方公司衔接将合同变为防水工施工程合同(包工包料)和防火门制安合同(包工包料),但发票不变,能否扣减;

3、如果第2种情况不能扣减,两公司均开工程发票能否扣减;

4、如以上合同分别变为材料220万,施工10万,和材料360万,0元安装,并分别开材料发票和施工发票能否扣减?

回复:

1、是的,不能按照分包对待。

2、不属于分包合同,不能扣减。

3、不能扣减。

4、不能扣除。

政策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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